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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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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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9:46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业主自治管理是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实施的。第四条指出,这些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自治管理。会议要求至少有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参加。
第六条提到,如果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或交付满两年,开发商需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每个住宅区仅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七条强调,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需过半数业主表决通过,特殊情况可延期,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列出了业主会议的主要职权,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选举或更换委员,决定公共事务,聘请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备案和委员选举方式。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其职责包括维护业主权益,审议物业管理计划,主持会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等。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公约是业主在使用和维护物业方面的行为规范,由第一次业主会议制定,内容涵盖业主会议程序、公共设施使用、物业管理参与权、监督权、费用缴交、行为准则及违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