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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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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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8 00: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安全和健康。该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和天然游泳场。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卫生和公安部门也参与其中,协助实施监督管理。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获取卫生和治安许可证,随后提交开场申请。申请需满足相关条件,如符合基本要求、有合适的名称和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等。
人工游泳池需符合一系列标准,如设计和水质需符合国家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救护设施等。天然游泳场则要求有浮标、监视设施和救生设备。所有场所需执行公共场所卫生和治安管理法规,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并控制人员容量。
管理机构需进行日常卫生管理,确保设施清洁,并严格执行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醉酒人员进入的规定。在气候异常时,天然游泳场需采取预警措施。游泳场所必须配备合格的救生员,并严格遵循工作规则,及时救援溺水者。
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和停业。对于严重事故,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