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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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3:19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还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吗?还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吗?
网友咨询:
达到退休年龄,可以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吗?
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徐树远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终止为法定终止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因前述法定情形终止之后,双方能否重建劳动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徐树远律师解析: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若劳动者满足已达退休年龄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条件,则按劳务关系处理;若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本质区别,是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如劳动者受制于用工单位的管理,使用用工单位的工具,为用工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形成的即是劳动关系;如劳动者不受用工单位管理,自带工具,按约定为用工单位完成一定数量的标的任务,则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教师到律师,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学学力,中国法学会员,乌阿仲裁员。自治区级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