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如期开庭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22:4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5:39
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会如期进行开庭,*需要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具体的裁定,如果确定管辖权的确存在意义的话,就会交由有管辖权的*来进行审理。然后由有管辖权的*来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 *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有管辖权的*审理,裁定驳回的,*会选择开庭的时间审理案件。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涉及在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追加的被告是否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的问题,对此,不应当允许追加的被告在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的目的就是诉讼的安定性,如果允许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无疑会影响诉讼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类似参加的性质。
应当指出的是,管辖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判决的要件,本案是否应当由受诉*管辖属于*职权调查的范围。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原本在于防止当事人纠缠管辖权问题,但因属于*职权调查的事项,因此,就不能排除*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以绕开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不断向*反映管辖权的问题,直到*认识到管辖权的错误。关于这一问题合理的解释是,并非所有的管辖错误在异议期间已过之后,*都可依职权纠正,除了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之外。
由于我国明确规定每个案件都有地方管辖权,具体地方管辖权由所在地的*来进行所有,如果所起诉的*没有案件的管辖权,是不能够对该案件进行判决的。即使已经判决,也属于无效判决。所以在进行起诉时,一定要确定好该*是否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