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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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9:41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种特定的规定,即在每个月的特定日期,禁止执行死刑、屠宰和渔钓活动。这一规定起源于唐代,由法律专家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断狱下》中明确指出。他规定,即使罪犯的犯罪行为并不受时间*,但在每个月的特定十天内,即正月、五月和九月的每月十日,即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日,即便是非特定时间,也不得执行死刑判决。宋代时期,这一规定得到了延续,如陆游在《老学庵笔记》卷八中提到的武德二年的诏令,强调每年正月、五月和九月的十直日同样需暂停行刑,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应该遵守这一禁令,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