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出口加工贸易出口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21:3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8:51
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旨在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进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需在开展业务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企业类别和商品类型计算。A、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则需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的100%计征保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限制进口类商品:保证金 = 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 × 50%
限制出口类商品:保证金 = 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 ×(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 综合税率 × 50%
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则A、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而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需在申请资料中标注限制类商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标注。联网监管企业亦需遵循此规定。同时,对于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有过渡管理措施。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原规定管理,但需注意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对于新批准但未申请备案的业务,自动失效,企业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东部地区企业,如未获得外贸权,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加工贸易业务、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或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的企业,不受此规定限制。
中西部地区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经营企业需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在审批和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或备案。
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转出限制进口类商品和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由海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方法征收台账保证金。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此外,新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与2007年之前已发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作为附件一和附件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