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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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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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0:08
葫芦岛市*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债务的举借和担保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强调,任何举借*债务的行为都必须确保有明确的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并在*债务中长期规划的框架内,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
第十二条要求举债决策需科学民主,市*本级举借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项目需经市*常委会批准。财政部门负责对债务规模、项目、效益和偿债渠道等进行评审论证,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需根据中长期计划审核下级*和部门的年度举债计划,经市*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县级*和部门需在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举债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批准执行。如需调整举债规模,同样需要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举债单位需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债务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财务报表等,申请书中需详细列出项目信息、债务数额、还款计划等关键事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批准,对于债务率超过100%的情况,需额外经过市财政部门的审核。
第十六条明令禁止各级*和部门作为*债务的担保人,除非得到*批准为使用外国*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涉及转贷或担保的债务,需经上级*审批,并提供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责任状。
最终债务人应为使用*债务资金的单位,借款合同签订后30日内需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保债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