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了个人公司,与原公司客户有业务往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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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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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0:29
未离职之前注册了个人公司与原公司客户有业务往来,如果是同行业,有行业竞争则是违法的,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因为这涉及到竞业限制的问题,可以先确定离职者在原公司的职务以及原公司的章程对于“竞业限制”、“保密条款”等规定;其次还有了解与原公司是否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涉及到“保密条款”、“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未离职之前注册了个人公司与原公司客户有业务往来,原公司可以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法院起诉。但是通常情况下,可能不会受到有期徒刑的判罚,但是处以罚金是合法的。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
对企业内部涉密的岗位,在员工入职的劳动合同中、单独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详细约定需要保密的具具体内容和项目,而不是泛泛的规定有保密义务,一旦进入诉讼,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哪些项目是商业秘密,约定不明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0:27
与原公司是否签订法定合同,原公司是否提供证明出来,其次,你是否拿了原公司的业务。建议询问法律人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0:28
这涉及到竞业限制的问题。
先确定你太太在原公司的职务是什么?
原公司的章程对于“竞业限制”、“保密条款”等是怎么规定的?
你太太与原公司有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涉及到“保密条款”、“竞业限制”?
假如有,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则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你太太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0:27
要看几个问题:
1、在职期间是否从事与本单位有行业竞争或对本单位有损失的行为,包括接私活。显然,有!那么就职公司章程如有此类规定则按违纪处理。当然,罚款金额不会太高。
2、在职期间是否签订竟业协议。如有,那么这两万元将要支付。但因为并未离职,所以,竟业问题是不能对在职人员按此方案处理的。离职后,如果继续这一行为,则原单位才可以按违反竟业追究。当然,竟业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职期间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此类客户服务是否涉及公司商业密秘,如并未涉及,则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更不存在涉密损失赔偿之说。
4、离职后,如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则要看竟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问题。
5、接原单位不接的小活,这样的论断不是以个人立场为主的。如原单位认为造成了损失,这一说法不成立。
严格来说,离职后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是有违职业道德的。但很多时候,单位的待遇与管理方式,确实很让人难受。所以很多离职者开设公司自立门户。但方式却未免太欠妥当了。
处理方法:
1、本人以第三人身份出资,本人出面间接从事这一工作,同时本人与新设立单位不签订相关合同。如确需合同时,可想办法换个身份办理这一方法可绕开法律法律部分纠纷。当然,如本人很想合理合法的从事这一行业,可以在竟业期满之后。一般是离职两年以后。
2、如有竟业协议,则在竟业协议的保护下,你可以在离职后享受原单位支付的竟业补偿。如原单位拒绝支付竟业补偿,则你本人可以在不涉及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本人身份合法的从事这一工作。(商业密秘的界定,是个难题,有时候公司认为是商业密秘的客户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法律上却并不支持公司的片面说法)
3、如有竟业协议,公司也如约支付补偿,那我建议你可以先期从事与此类客户有联系,但与原单位却无竟争的服务项目。
最后,职业道德在当今社会虽然说不为人所重视,但很多时候,在客户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还是很看重这一方面的。因为,客户并不是单一的经济利益选择,很多时候,职业道德与客户形象非常重要。
建议你的朋友,如无必要,最好停止这一作法。如确想继续这一工作,建议换个身份。或者换个服务地域!
别忘了,成立的新公司毕竟只是接原单位“不接的小活”,客户不会为了新公司的小单来损失与原单位的大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