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中工作的伤残军人怎样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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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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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3:57
1)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补助费予以补助。
(3)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到外地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医疗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待遇规定办理。
(4)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5)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199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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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3:57
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
民优发[1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劳动( 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发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将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 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 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 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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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3:57
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去问问就可以了。也就是原来的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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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3:58
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