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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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5:27
管辖权异议上诉书在书写的时候,首先要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然后是自己的上诉请求,也就是请求*将此次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所有的案件只有拥有管辖权的*才可以进行审理。一、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借款纠纷怎么写
上 诉 人:
被上诉人: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市人民*——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于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起诉,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起诉,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起诉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起诉。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在没有经过审查或者是审查之后还没有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首先需要确定审理案件的*是否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