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 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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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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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6 11:27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审查,通常在每年的3月31日前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级司法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服务所从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年度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报表、执业证书副本以及相关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给出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地级司法机关。地级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所确认通过年度检查,并在副本上盖章确认。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所,如第四十二条列举的情况,将被暂缓通过年度检查,依照相关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补办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接受县级司法所监督下的整改,若整改无效,将被停办并注销。
第三十九条 年度检查结果需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和监督,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并要求服务所提交材料。
第四章的其他条款还涉及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投诉监督等方面,以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规运作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