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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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6:49
2010年12月24日,中国教育部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这使得小学收取借读费失去了依据。教育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原因包括规章中引用的法律、行*规、规章名称修改或废止、失效,以及一些内容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这些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共涉及12条。其中包括删除与“集资办学”相关的规定、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这些废止和修改的决定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求,确保教育*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这些废止和修改的规章中,有一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这意味着小学收取借读费的依据被取消,借读费的收取将更加规范和合理。同时,这也体现了教育部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承诺。
在修改和废止的规章中,还有一些内容的修改,例如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中关于学生守则的规定进行更新等。这些修改旨在提升教育管理的规范性和现代化水平。
总的来说,教育部的这一决定旨在通过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优化教育管理,确保教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教育公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这一举措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推动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借读费解释近似于择校费。借读费,是针对学生跨省、市(地)、县(市、区)借读,占据了当地一定的教学资源所收取的费用。中国教育部2010年12月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