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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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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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6:14
在行政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行政执法中止和终止的法律含义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经过调查后确认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已经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这些情形,国土资源部会直接终止执法。
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对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法律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行政执法终止的几种状况: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行政单位,对土地管理这一块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如果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暂时停下来了,中途终止执法的原因到时候只能问国土部的工作人员,如果是正式终止了的话,以后就不会针对这件事情继续调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