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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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9: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特此制定本专利年费减免办法,自2006年11月13日起实施。
第二条,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缴纳专利费用方面遇到困难,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申请费用减缓。具体包括申请费(除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外)、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授予专利权后三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及复审费。
针对个人申请人,可以请求减缓85%的申请费、审查费、年费和80%的维持费和复审费。单位申请人则减缓70%的相应费用,两个或以上个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时,减缓比例为70%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以及60%的维持费和复审费,但单位共同申请时费用不减缓。
第四条指出,申请人可在申请专利时一并请求费用减缓,但申请费一旦提交后即不可再减。申请人在费用缴纳期限截止前二个半月提出减缓申请,且只能针对尚未到期的费用。
第五条,申请人需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并附带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需如实填写年收入并提供政府管理专利部门关于经济困难的证明,单位则需填写经济状况并附证明文件,证明单位性质和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专利局收到请求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若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专利局会撤销批准并要求补缴费用,逾期未补缴将按缴纳不足处理。
最后,如果申请人在其发明创造获得经济收益后,需补缴所减缓的专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