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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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9:08
权利穷竭原则涉及的是当美术、摄影等作品的原件被售出后,著作权人对作品展览权的控制权随之转移至原件所有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尽管原件所有权转移不等同于著作权转移,但原件所有人对展览权享有权利,体现了权利穷竭。
然而,有学者主张对美术作品展览权归属实行“部分穷竭”原则,即作者保留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展出作品的权利,而决定作品展出的权利随物权转移而穷竭,需经物权所有人同意。这种观点造成著作权和物权不完整,可能会对作品市场和所有权行使成本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如果原件所有人无法自由展出作品获取利益,这会削弱他们购买美术品原件的积极性,冲击市场。其次,频繁的展览许可请求会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对已取得物权的人来说,这种额外负担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部分穷竭"原则在实践中并不可行。
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如何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即是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