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0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7:38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法律责任部分
第三十二条,若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运行,将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金额范围为1-5万元。
第三十三条,违反安全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压力管道等设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范围为5000至2万元,处罚额度为5000-20000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七条,对造成损失的行为,责任人必须承担(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对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影响安全的行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500至5000元,罚款额度为500-5000元。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协议或保护措施,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罚款范围为1-5万元。
第三十七条,擅自拆除、迁移或改装供热设施,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至3万元,罚款额度为1-3万元。
第三十八条,对未设置或涂改供热设施警示标志的行为,罚款2000元以下,罚款额度为2000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热源企业或供热企业如有违规行为,如使用不合格设施、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等,将受罚1000至5000元,罚款范围为1000-5000元。
第四十条,对破坏或盗窃供热设施的行为,将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违规变更规划或不履行职责,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有其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为规范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月19日宁波市*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5日宁波市*令第193号发布。《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供热和用热管理、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5条,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