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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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0:45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可以要求返还吗?
网友咨询: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可以要求返还吗?
广东维强(太原)律师事务所湛晋金律师解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受赠与方明知未经得夫妻共同同意的情况下而接受赠与,则未同意的配偶有权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受赠与方返还财产。如果受赠方有理由相信其赠与已经得到夫妻共同同意的,则该赠与有效,不得请求返还,由受赠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相信的理由。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湛晋金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的效力
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夫妻二人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显然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要求“第三者”返还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另外一方可主张将赠与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存款)予以返还。
对于配偶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即如赠与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有效,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然而,私自赠与的财产毕竟是双方共有的财产,一方的私自赠与行为已侵害到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私自赠与财产的一方赔偿。
我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亲自办理了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大大小小几十件案子,经验丰富,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案件都能做到思维活跃、逻辑严密、认真负责,兢兢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