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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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9:44
在国际法中,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个国家指控或已被定罪的个人,无论其国籍归属。奥本海,这位知名法学专家,强调引渡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国民,无论是被追诉国、请求国还是第三国的公民。
如果引渡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通常情况下,引渡是可行的。然而,情况反转,当对象是被请求国的国民时,处理就变得复杂。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倾向于引渡本国国民在国外犯下的罪行,如两国1972年的引渡条约就规定了这一原则。他们认为这既有利于直接惩罚犯罪,也便于调查和取证。
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如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的《美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明确指出,缔约国没有义务交出本国公民。1953年的《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即对本国国民不予引渡。这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境内犯罪有管辖权,也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部分犯罪行为有所管辖。
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丹麦、希腊、危地马拉等国坚决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而阿尔巴尼亚、阿根廷等国则倾向于根据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引渡。这显示了国际法实践中存在的多样性。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