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商品罪」法律规定大全及判例(2023年最新最新总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6:4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7:59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第二条,“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2018年起,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在北京市顺义区开办“淘bu淘轻奢馆”,二人在经营期间,通过店面销售和微信销售等方式销售标有“LV”“GUCC”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等商品。2021年4月22日,侦查人员从二人经营的店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等商品。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二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销售金额20余万元,尚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8万余元。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于2021年4月22日被查获。刘献礼、武敬敬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租赁合同,鉴定书、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及产品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代理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献礼、武敬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献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武敬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