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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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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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5:40
国家近期对出口退(免)税*做出了调整,依据财税〔2012〕39号和2012年第24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主要变化如下:
企业申报期限:生产企业的退税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纳税期内;外贸企业则为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
免税*调整: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视同自产的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商品等纳入免税范围。
外贸企业取得特定*的货物免税,但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放弃免税的出口企业需书面报告,并在36个月内不得更改免税状态。
出口企业需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并填报相关表格,逾期视同内销征税。
征税*:取消部分出口退税的商品、特殊区域内的消费、骗取退税期间的出口等。
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特定原料的货物,执行相应原料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计税依据和原材料处理有明确要求。
生产企业收购特定货物可视同自产,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退税*。
出口企业的*计算和核算规则,包括免抵退税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区分。
已废止的规定,如视同自产产品审批、审核期、退税申报延期等。
同时,企业应注意*开具要求、关注商品核查、报关要求、商品代码变更、*打印格式及跨境人民币结算等具体操作细节。
扩展资料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