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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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0:10
技术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对于因合作开发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应当如何确定权利归属。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确定权利归属,那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如何确定呢?
网友咨询:
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属于谁?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颜源律师解答:
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后属于合作人共有专利权。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专利权。如果协商不能达到一致,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当然这种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它性许可或独占性许可,而许可以后获得的报酬应该在各专利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1、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2、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专利申请权,此时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当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以后获得专利权的,另一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颜源律师解析:
专利共有应该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共有人有所谓的比例的约定,也不能改变共同共有的性质,该约定比例应该理解为是对技术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而不是技术成果或者专利权份额的比例。
颜源律师,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5年起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目前律师执业经验已有10年以上。2014年入选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法律服务专家律师团,2016年被评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9年入选重庆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颜源律师的团队专注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以及衍生的诉讼法律服务。擅长于企业合同审查及管理、公司股权激励及投融资、人力资源合规、商事诉讼四大法律板块。主要执业领域涉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股权纠纷、劳动人事专项、劳动争议等法律服务。在目前担任的10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中包含了市级事业单位、央企直属企业、重庆工业企业50强、重庆民营企业50强等各类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