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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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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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21:45
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区别。赠与是男女或双方家庭间相互表达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结婚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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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没有区别?
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马丹丹律师解答:
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区别、区别是:
(1)赠与是男女或双方家庭间相互表达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结婚的先决条件;
(2)赠与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被迫;
(3)赠与往往出于相互,但不排除单方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一方,不存在相互的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马丹丹律师解析:
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
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法所禁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马丹丹律师简介
马丹丹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2015年取得律师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