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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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0:49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生父母把孩子过继给别人后,时隔多年又要求被过继子女承担起对自己的赡养义务,那么,过继出去的子女,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网友咨询:蒋小某1956年10月25日生,他的亲生父母有5个子女,1996年5月9日,他的父母与他母亲的兄长杨大某签订收养协议,约定把年近四十的蒋小某过继给杨大某为养子,蒋小某也表示愿意。1996年5月18日,杨某所在地公证处对该收养关系办理了公证,确定杨大某收养蒋小某为养子,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蒋小某改名为杨小某。此后,杨小某随杨大某生活直至2000年杨大某病故,杨小某对其进行了安葬。最近杨小某却被他生母告上了法庭,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石云生律师解答:
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
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养父*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石云生律师解析:
《老年*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云南省优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善于代理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性强的案件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