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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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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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08:20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设立手续,管理中心将要求其在限期内改正,逾期未办的将面临1万至5万元的罚款。
其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管理中心会发出缴存催告,如仍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
挪用公积金的行为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被严厉禁止。一旦发现,挪用的公积金将被追回,并对责任人依法处理。若涉及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于管理中心违反财*规的行为,市财政部门会依据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针对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的行为,违规者将被追回非法所得,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责,未构成犯罪的也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
最后,第四十条中提及,管理中心未经授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相关负责人将受到行政处分,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谨性。
在监管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