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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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6:54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八章中,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财政部门会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缴纳。如逾期未缴,将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欠缴金额。若对此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否则,征收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招收残疾学生时,当事人或亲属可向教育和人力资源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责令学校改正。对于任何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举报,相关单位必须查处并及时回复,对不作为的单位,其主管机关将进行纠正和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处分。对于侵犯残疾人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受到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2010年7月28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员第18次会议批准。该《办法》分总则、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法律责任、附则9章45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