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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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0:47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管理需求。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
首先,第四条新增了一款内容,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定义,规定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其次,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郑州市和洛阳市的税额范围调整为1.5元至30元;开封、平顶山、安阳等城市调整为1.5元至28元;鹤壁、濮阳等地的税额为1.2元至24元;县级市税额调整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范围为0.6元至12元。
此外,原有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被删除,这意味着相关条款将不再适用。新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加明确和精确。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使之更符合实际需要。该办法将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修订,并重新公布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