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影响国企领导人员"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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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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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1:34
就六个字:正确行使权力。
当今社会,各种诱惑无处不在,少数国企领导干部因经受不住诱惑的考验,加之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不可避免地使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产生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问题,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如何保证国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本人认为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抓好落实:
一、要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对国企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实践表明,国企少数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违法违纪道路,根本原因在于权力观发生了扭曲,导致权力的行使发生了偏差和错位。因此,要通过教育,使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真正地认识到:“权力来自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权力是社会分工的一种体现,不存在特殊公民、特殊党员和特殊阶层;权力服务的对象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或少数人;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为人民负责”,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觉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文化的建设、维护和实现好广大员工的根本利益,成为员工爱戴的好领导、好干部。
二、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用好的制度管人。
制度在对权力的监督上具有根本性作用。从目前党内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方面来看,原则性条款内容多,一般性要求多,“不准”、“禁止”等字眼多,但程序规定少,有的缺少配套措施和后续动作,“软”约束有余,“硬”约束不足。企业内部在制度建设上同样存在有些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为执行权力者自由裁量预留了很大的空间。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制度建设,用好的制度管人,才能真正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取得好的监督效果。在监督制度建设上,本人认为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加强和完善工作:
一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与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等制度,用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坚持民主集中制、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二是制定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营行为的内容、办法和处罚措施,以规范领导干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用权行为和工作程序。
三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领导干部非公务活动情况真正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也便于组织能及时了解和分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对不按规定报告、报告不属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制度。凡是企业召开的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等,都要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按程序进行,使领导干部都能自觉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同时要从制度建设上把党组织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职能落在实处。
六是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制度,堵塞管理中的漏洞,使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寻。
七是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一把手”离任调动时,要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亏盈是否真实、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审计,对从业不廉、绩效不佳、职工反映强烈、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提醒、质询、诫勉谈话和追究责任。
三、要构建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运行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之所以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于权力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始终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分离,既是公共权力发挥职能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权力使用者违背所有者的意志行使权力提供了可能。从这个角度上讲,权力运行风险无法消除,关键是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我认为当前必须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监督体制,增强监督权威。为了实施有效的监督,应当加快对现行国企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的步伐,如对国企的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再因自身受制于监督客体而出现“不敢监督”和“监督不了”的状况。
二是要将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合理的分解。具体地说就是要把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出来,做到:适度集权,增强控制力;合理授权,形成牵制机制;分级管理,健全权责体系。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做到决策者不直接谈合同,执行者不越权拍板,监督者参与不干预(只监督执行制度和遵守程序)。又如在大额度资金使用上,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如果在对外经营和对内分配两个环节均做到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有效监督,就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是要对权力运作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权力运作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体现了对权力的控制和管理。当前要特别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即时发现决策和执行中的问题,即时化解风险。
四是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
五是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体系。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自觉性,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制。
六是要切实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作用。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监督机构或个人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因此要充分发挥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优势,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倡导班子内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通过谈话互敲警钟,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七是要凝聚企业内部监督合力。要建立和完善由纪委牵头,相关监督部门组成的监督联席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勾通交流监督信息,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
八是要广泛开展群众监督。通过建立基层群众党风廉政监督小组、义务监督员等形式,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班子重大决策情况、厂务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四、要把好选人用人关。
选用领导干部,事关党风民心,事关企业兴衰和安危。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要认真实施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防止出现变通程序、临时动议、突击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真正选拔思想素质好、威信高、业务精、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企业领导的重任。对违反规定搞任人唯亲、假走程序、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追究意识,坚决克服那种认为责任追究是搞“株连”、和自己“过不去”的错误认识。无论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责任。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诫勉谈话的要诫勉谈话,该组织处理的要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决不放纵袒护、姑息迁就或搞下不为例。
在责任追究方面还必须注重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本单位、本部门的追究重点。二是必须实行终生追究。违纪违法问题一般是在问题发生几年后才暴露出来,这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任领导或调离、或升迁、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难于执行,因此,责任追究应当实行终生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该追究其领导责任。三是实行上追一级的原则。四是要抓好发生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身上的问题或领导干部主管单位发生的问题,都要追究其领导责任。五是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警示作用。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六、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监督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是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作为企业监督的主导力量,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要认真学习,用科学发展观培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二要提高责任意识,坚持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要努力把握好经济形势和企业改革动态,钻研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增强适应新形势、做好新时期监督检查工作的能力。四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和交流,造就一支觉悟高、能力强、作风硬、有开拓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保证国企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