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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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4:19
在处理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时,应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于十五年前,但在新法规出台前,该规定仍然有效。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期间,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3条,医疗期期限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定: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工作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超过十年的,每增加五年,医疗期相应增加,最长可达24个月。医疗期的计算依据是累计病休时间,如3个月病假按6个月累计计算,以此类推,直到24个月的病假按照30个月计算。
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从1995年3月5日开始病休,那么其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特殊情况下,如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等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
根据第5条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80%。另外,对于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安排工作的员工,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等级进行退休、退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员工的医疗期、待遇和处理方式,为保障职工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劳保部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的法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4:21
在处理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时,应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于十五年前,但在新法规出台前,该规定仍然有效。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期间,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3条,医疗期期限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定: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工作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超过十年的,每增加五年,医疗期相应增加,最长可达24个月。医疗期的计算依据是累计病休时间,如3个月病假按6个月累计计算,以此类推,直到24个月的病假按照30个月计算。
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从1995年3月5日开始病休,那么其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特殊情况下,如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等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
根据第5条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80%。另外,对于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安排工作的员工,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等级进行退休、退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员工的医疗期、待遇和处理方式,为保障职工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劳保部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的法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