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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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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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天前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方式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保险统计监督检查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流程与制度等。
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合规性。
三、统计岗位设立与人员配备情况,确保专业人员的支持。
四、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披露情况,包括数据的存储、处理、发布等流程。
五、统计信息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包括系统的功能、数据保护与备份措施。
七、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包括统计方法、数据源、统计标准等。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的报送情况、数据质量进行通报,以提升统计信息的质量。
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送相关报告,以持续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扩展资料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管理与公布、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4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予以废止。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流程与制度等。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合规性。三、统计岗位设立与人员配备情况,确保专业人员的支持。四、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披露情况,包括数据的存储、处理、发布等流程。五、统计信息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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