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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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8:19
《民法典》中对高空坠物有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物,如发生高空坠物,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中对物业管理责任也有规定,物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高空坠物发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民法典》高空坠物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高空抛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三、高空抛物罪从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针对高空坠物多发的情况,《民法典》中有具体的条款做出规定,明确不得有高空抛物行为,发生高空坠物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实行过错连带责任,由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如之后确定了侵权人,其他业主可以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