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4:0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1:59
感觉不是领取失业保险的问题了,应该继续执行那份已经延期的劳动合同!就业才是最大的保障。详情请询问当地人社局。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1:59
怀孕期间应该是不可以终止合同的,找劳动部门咨询一下吧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2:04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但考虑到已经怀孕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作出开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延迟到其产假期满时再予进行,在此期间的待遇,仍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