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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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6:30
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