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6:5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4:52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第六章的第三十二条,这些重要事项必须通过登记机关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
市*在条例的执行方面拥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适应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最后,条例的实施日期为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从这个日期开始,所有的事业单位活动都必须按照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以确保整个特区事业单位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