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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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40
订金也属于金钱性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地采用。严格来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那么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里?
网友咨询: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里?
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姜明祥律师解答: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姜明祥律师解析: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姜明祥律师,系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相关类型案件,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