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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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6:25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2005年三月一日废止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