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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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6:54
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方法、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问题。那么在现实经营中,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
网友咨询:
在现实经营中,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郑明明律师解答:
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经程序。因为合并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不需要进行清算。
因为原来的公司依然存在,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应该由现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继承,这样还是不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郑明明律师解析:
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郑明明律师,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1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8年。是大型国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您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