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隐名股东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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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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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09:46
最高院隐名股东方面规定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规定其可以主张红利分配权,现在有些公司里面有隐名股东,其和名义股东之间是签订有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可以凭此向名义股东主张各项权利,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支持这一做法。
一、最高院隐名股东规定是什么?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共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隐名股东来讲,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努力争取做到以下两点:
1、隐名股东应争取与显名股东及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内容可以参考本案的约定:“名义股东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待实际出资人作为正式股东的条件成就时,名义股东和公司共同完成使实际出资人成为正式股东的工作”。
2、若隐名股东投资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尽可能要求其他过半数股东也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
综上所述,有些公司里面存在隐名股东,这样的股东并不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是通过名义股东代持股份。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隐名股东可以凭借代持协议等合同主张利润分配,如果名义股东侵犯其权利,隐名股东可以向*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