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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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0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两种分类方式互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融合的发展趋势。本条指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明确了职务、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即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并吸收品级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本法分别在第十四条、十八条作了规定。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划分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上标准,这里采取举例的方式提出三个类别。当然并不是只有这三个类别。(一)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部门中的基层单位。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 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特定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