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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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7:43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变更土地登记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用途、名称和地址变更,以及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求如下: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设后,使用者应在获准使用土地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第二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涉及抵押、出租等情况,应在相应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申请。
第三节,土地用途、名称、地址变更和注销登记,具体如下: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土地权利的合法流转和有效管理。
[1](2001年7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1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