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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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13:48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奥运会主办城市的决定权,这个过程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进行。申请程序需在举办前8年启动,候选城市需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国际奥委会和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会对这些城市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筛选。
正式的决定通过秘密投票完成,需要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票数。在竞争激烈的多个候选城市中,采用多轮淘汰投票制度,每轮票数最少的城市将被淘汰。如果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会进行额外的专门投票,以决定最终的主办城市。
1999年,针对“盐湖城丑闻”,国际奥委会对申办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首先,增加了对申请城市的初步评估环节,以确保只有满足基本条件的城市参与竞争;其次,为了增加透明度和减少潜在的不当影响,禁止国际奥委会委员直接考察申办城市,也限制了申办城市代表与委员的直接接触。
奥运会主办权即主办某一届奥运会的权利。奥林匹克运动会是由城市申请主办的。过去,一个国家可以有几个城市同时申请主办某届奥运会,现在国际奥委会对这一规定做了修改:申请主办奥运会的城市,经国家奥委会同意后,由该城市的官方当局向国际奥委会提出;在有几个城市同时申请时,由国际奥委会开会选择其中的一个。这种会议必须在非候选城市的国家里举行,一般情况下至迟在六年前选定。如国际奥委会发觉被选定的城市不适合举行奥运会时,可临时协议,改变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