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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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4:03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制度和本省疫情,确定并公布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
县级以上政府兽医部门根据上级计划和本地疫情,提出强制免疫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乡镇和街道需组织并督促饲养者实施强制免疫。
动物饲养场和散养户需配备兽医或乡村兽医,实施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免疫情况。
第十二条强调区域化管理,设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兽医部门制定建设方案并实施。
第十三条要求加强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追溯制度,强制免疫动物需加施标识并建立免疫档案。
省政府兽医部门负责全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根据预测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发布疫情预警。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本区域疫情,对免疫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价,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强调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兽医和卫生部门共享信息,采取综合防控。
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料采集权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
第十八、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动物饲养场所的防疫条件管理和动物疫病预防责任,包括免疫、消毒等措施。
活禽市场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隔离宰杀、消毒和废弃物处理,经营户需公示动物检疫证明。
犬类免疫接种工作在市州和县级政府的管理下加强,饲养者需按要求接种狂犬病疫苗。
染疫动物及其产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经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0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