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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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2:15
由于一些原因需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而要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保障,就需要具备一些相关的证明,比如房产证。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房产证加名字流程,其实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视情况而定。
网友咨询:
房产证加名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周海森律师解答:
房产证加名有三种情况:
(一)赠与:单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变更名称,或单方到公证机关公证再申请过户;
(二)买卖: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转移登记;
(三)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这样,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周海森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1、按揭房不能加名字,必须要把银行的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但是如果是刚买了房,还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找开发商,在合同上加名字;
2、抵押房不能加名字,如果是全款买的房,但是将房子抵押出去,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周海森律师简介
律所位于徐家汇商圈,21年来承接各类案件4万余件,厚重的积累让我们更专业、更务实、更自律。70%以上办案律师拥有研究生学历。在建工、房产、婚姻家事、企业法务、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一批专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