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同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以违背 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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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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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1:48
1、农村同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同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转让行为是合法的。你的问题中的两个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宅基地超标占用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性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并不能导致两个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
3、换句话说,A与B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效的,但因为A村民有两处宅基地了,是超标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罚A村民。但处罚是行政处罚,并不能干预A与B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A村民买了B村民的房屋,可以凭房屋买卖合同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的,拆迁补偿款应该由A领取的。B不得要求领取补偿款的,也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1:46
此案首先争议的是A B双方的合同是否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合同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如何处理的问题。
1、双方转让宅基地房屋,且属于同村村民,转让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也经村委会的见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
2、本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本直辖市的规定,没有办理过户等法定手续,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3、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但村民使用宅基地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本案中,买卖房屋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无效合同,但不需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而买方不能执行无效合同,且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此房屋应由村集体收回,并对买方按照房屋增值价格予以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1:52
此案首先争议的是A B双方的合同是否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合同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如何处理的问题。
1、双方转让宅基地房屋,且属于同村村民,转让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也经村委会的见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
2、本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本直辖市的规定,没有办理过户等法定手续,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3、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但村民使用宅基地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本案中,买卖房屋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无效合同,但不需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而买方不能执行无效合同,且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此房屋应由村集体收回,并对买方按照房屋增值价格予以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1:45
我的观点是合同还是有效,只是不能履行过户,因为一户一一宅的限制。这种情形下,法院不应该支持无效的主张。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