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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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0:56
广东省水文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水文规划与建设的相关内容。首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需求,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多个部门和市*意见后,报省*批准并备案。市级水行政部门则根据省规划和本地需求,制定本级规划,同样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当地*批准。
水文站网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原则,各部门设立的测站需符合发展规划。新设、改建或扩建水利工程,必须将水文设施纳入设计和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水文测站和监测设施的建设经费,包括在工程投资和运行管理中。
各级*根据需要设立的水文设施,其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特定工程如水利枢纽等,要求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设立专用水文测站需符合规划,具备明确目的、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且不与国家基本测站冲突。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需经省水文机构批准,交通、环保等特殊需求的测站设立需先征求意见。使用前要经过省水文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专用水文测站的管理由设立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省水文机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在土地使用方面,新建水文测站用地需经*批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确权的用地则需当地*确权并办理土地或海域使用证书。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文设施的合理规划和有效运作,服务于水利、环保等多领域的需求。
《广东省水文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3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