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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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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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7:06
1. 广东省水文条例的制定目的是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并服务于水资源管理、灾害预防和环境保护。
2.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制定的。
3. 条例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资源监测、情报预报、调查评价、监测资料管理等活动均需遵守本条例。
4. 水文事业被视为国家基础公益事业,广东省*有责任将其纳入发展规划,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水文站网覆盖,确保水文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 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工作的监管,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全省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6. 在应对水灾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将水文机构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
7. 《广东省水文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