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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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3:18
公告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发文权力的限定性和广泛性,以及内容的题材重大性和新闻性特征。
首先,发文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得很明确,公告通常由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领导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等法定机关发布。这些机构因其法定职责,有权制发公告,而普通地方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如党团、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则不具备这一权力。
其次,公告的发布范围非常广泛,旨在向国内外传达重要和法定事项。例如,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的公布,既体现了他们在我国科学界的权威,又有利于他们在国际上提升影响力。公布中国名酒和优质酒的品牌信息,也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国家品牌知名度。
公告的题材要求具有重大性和法定性,内容必须能引起国际国内的关注,如政策调整、重大事件等,既要公开透明,又要充分考虑其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相比之下,一般性的决定、指示和通知由于其内容的普遍性和针对性,不适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最后,公告在内容和传播方式上具有新闻性。其内容通常是新近发生、公众关注但可能还未广泛知晓的信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新闻的定义。公告的发布方式通常不在内部文件中保密,而是通过公开的报刊渠道进行,这增加了其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告是一个词语,其意思是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