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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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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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3:07
印刷、复印等行业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审批定点复制单位时,保密工作部门需按照保密性和便利复制的原则进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定点复制单位必须符合多项条件,包括人员政治可靠、设施安全、环境安全、残次废品销毁设备、健全的保卫和保密制度等。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并需要征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
确定为定点复制单位后,将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要求单位公示。机要印刷厂,如党政机关内部的,由其保密机构负责审查并报请上级保密局核准发证。非营业性印刷厂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任务的,需向地、市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可获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在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力量不足的地区,经县级或地级以上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少量印刷厂可以成为定点复制单位。此外,行署和地级以上市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可批准部分专营或兼营企业承担定点复制业务,程序包括企业申请、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及上级机关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