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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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22:10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市容环卫工作的责任区制度。根据条例,每个区域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有不同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明确,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人需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及管理范围。所有权人通常为责任人,但通过约定可以由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详细列出了各类区域的责任人:城市公共区域如道路、公共绿地等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街巷和住宅小区通常由*事处或建制镇*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单位负责;商业场所如商店、机场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交通设施如地铁、车站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穿城公路和城市隧道则由管理单位负责;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未开工的用地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场地如文化、体育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特殊区域如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学校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对于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确定责任人并通知;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管理部门会进行确定。第九条强调,责任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条规定,责任人有权利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举报。他们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履行职责,同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提供业务指导并监督其工作执行情况。责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处理具体工作。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