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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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2:3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在城市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对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