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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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0:43
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的第九条,当货物抵达买方的最终卸货地后,买方有义务负责支付可能尚未向承运人结清的运费。如果卖方在原先的*中并未预先扣除这部分费用,买方有权从合同约定的货款中扣除这部分款项。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单据可能在货物送达后才得以提供,导致卖方需要支付这部分运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向买方索回这部分款项,但前提是必须符合规则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第十条另有规定,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买方不应被要求支付超过合同货款总额的运费。这是对买方权益的一项保障,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Warsaw --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